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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銷品產製所需原料始得沖退進口原料稅

台灣最新消息 - 2015/8/10

臺北關表示,財政部自一○二年公告雖除五十一項特殊貨品稅號外恢復沖退稅,其沖退進口原料稅仍須符合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,係作為外銷品「產製」正常情況所需之「原料」,始得於成品出口後向該關松山分關退稅課申辦。

 

至於作為外銷品之零星副料、配件等貨品,仍不得沖退進口稅。

 

近來有外銷成衣廠商持憑經濟部工業局核定之「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」,申請沖退零星副料及配件,如棉線、鈕釦、大頭針、紙、(絲)商標、標籤、打包紙袋、牛皮膠紙、塑膠袋、衣架等進口稅,經財政部關務署今(一○四)年七月二十三日核釋如下:

 

(1)按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外銷品使用進口原料屬於零件組件部分,其不要求計算損耗,並於成品出口時事先報明請海關查驗者,得不申請訂定退稅標準,核實退稅。但其所使用之零件組件情形特殊且未訂定退稅標準者,海關得請檢具經濟部發給之證明文件後再行核退。

 

(2)另按財政部函釋(財政部一○三年十二月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第一五三頁第十三則),外銷成衣使用進口布料,於原結構主體上加配滾邊、鑲邊仍視為零星副料,不得辦理沖退稅捐。

 

臺北關表示,目前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除財政部一○二年公告五十一項特殊貨品稅號不得辦理外,廠商可於原料進口後成品出口前,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按外銷品「產製」正常情況所需數量核定專案或通案「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」,並於成品出口後向海關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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